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十分负责任的政府,父爱泛滥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。公民生活事无巨细它都要插上一手,它总要设定自认为是健康的标准,而只要有一个公民没有达到这种标准,政府就不会消停,总要干预其中直到“改造”成功为止。
劳动教养制度正是这一现象的体现,也是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制度,因为虽然的确它是从前苏联这样的外邦引进的,但是现在全世界只有我们的国家有这样的制度。
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》被普遍认为是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肇始。当时颁布这一法规的初衷是“为了把游手好闲、违反法纪、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,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”,决定对以下四类人实行劳动教养:
(1)不务正业,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、诈骗等行为,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、屡教不改的;
(2)罪行轻微,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、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,受到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,无生活出路的;
(3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内,有劳动力,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、妨害公共秩序,受到开除处分,无生活出路的;
(4)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,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,不断地无理取闹、妨害公务、屡教不改的。
你看,我们的政府多么喜欢“改造人”。
2、被劳动教养了会怎么样?
按照官方的说法,劳动教养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式,既有对教养对象强制教育的效果,也能够保障其就业。(事实上,我大胆猜测,这种被动就业可能会出现劳动力估价被低估的情况,从而使劳教所成为一个廉价的工厂。)
57年的《决定》表示:“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,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;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,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。”
请注意:是适当的工资。这一适当,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模糊性。
政府还深谋远虑为被劳教的人扣出工资,越俎代庖地为个人进行财务规划,又一次反映了我们政府对人民的关爱。
被劳动教养的人,必须在一年至四年的时间范围内,被拘禁于劳教场所进行劳动。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外出,应准受相关纪律规定,于受自由刑无异。
3、谁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被劳动教养?
劳动教养动议,可由“民政、公安部门,所在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,或者家长、监护人”提起,国家权力细化到每一个集体机构,家长也再享有封建式的对家庭成员的监管权力,个体的概念完全被忽略。
劳动教养的申请提出后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。对个体自由的限制完全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,而这样的规定居然到现在还有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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